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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休假等于病假 ?

  一起劳资纠纷引出法律话题

  本报记者  张学勇

  成都某外资公司刘小姐昨日打电话向本报反映 ,她于 7月 5日休完流产假后回公司报到 ,不料被公司以病假超限为由将其辞退 ,对此 ,刘小姐甚感不服 ,表示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讨个明白。

  据刘介绍 ,今年 3月 ,她曾因心肌炎住过两个半月医院。据刘与公司所签合同 ,她每年最多只能享受 3个月的病假。孰料上班后不久 ,她又意外怀了孕 ,因其心肌炎尚未完全痊愈 ,近期生小孩会有生命危险 ,于是她又遵医嘱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术后医生为她开具了一张休假 20天的证明。

  7月 4日 ,流产假到期 ,第二天一早 ,刘小姐就前往单位报到 ,不料一到公司就听同事说她已被公司解聘了。刘遂找到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黄毅锋伦理 ,得到的答复是她因病假超限 ,被公司按合同规定解聘。

  刘认为 ,公司把她休的流产假也算作病假不对 ,如果公司不收回成命 ,她将通过法律手段来为自己讨回公道。

  记者根据刘小姐提供的手机号码与黄毅锋取得了联系。黄向记者表示 ,在处理刘的问题上 ,他是认事不认人的。刘小姐在半年内的累计病假已超过了合同中规定的 3个月的上限 ,因而应视为先行违约 ,故公司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

  此后 ,记者就流产假是否等同于病假 ,采访了君闻律师事务所的何佳林律师。何认为 ,刘所休流产假实为产假而非病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女工在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前提下因怀孕流产的 ,根据医生建议 ,可给予一定的产假 ;若产假期满 ,女工身体仍未恢复不能工作的 ,可经医院证明延长假期 ,但延长后超过产假的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由此可见 ,刘经医生批准的 20天假实为产假 ,该公司不应将其等同于一般病假并据此解除与刘小姐的劳务合同。

  记者随后将何律师的答复分别转告刘小姐及黄毅锋 ,黄表示就此将作进一步的法律咨询 ,然后再告诉记者结果。昨日下午 4时许 ,记者就此事再次电话询问黄毅锋 ,黄表示 ,公司内部已基本达成一致 ,决定收回解聘刘的决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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