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繁體中文
健康百科
您现在的位置: 健康百科 >> 健康百科 >> 疾病大全 >> 流产 >> 文章正文
流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马文政

  夫妻离婚签订流产协议

  19 9 2年 8月 ,大新县姑娘李霞经他人撮合认识了崇左县太平镇青年张敏。经过两个多月的交往 ,两人于当年 10月 1日登记结婚。

  李霞和张敏婚后的头两年 ,夫妻感情还是相当好的。夫妻在崇左县城做起蔬菜买卖 ,由于经营有方 ,收入很是可观。

  19 9 4年 7月李霞发现张敏迷上了赌博。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大多数被丈夫赌输了 ,悲愤交加的李霞自然就和张敏闹开了 ,而且还找来了双方父母和亲朋好友一起规劝丈夫改邪归正 ,甚至还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敏非但不痛改前非 ,反而觉得李霞损害了他的形象 ,多次对李霞拳脚相对。由于两人都无心经营买卖 ,不久 ,仅有的一点积蓄都被张敏输得干干净净。

  19 9 5年 5月 20日 ,李霞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庭起诉 ,要求与张敏离婚。此时 ,她发现自己已怀孕三个月。张敏得知后起初不同意离婚 ,但由于李霞铁了心要离 ,最后张敏也不得不同意离婚。两人经过反复协商 ,一致同意终止妊娠 ,并写下了终止妊娠协议书 ,尔后 ,李霞到法院申请撤诉 ,获准后 ,张敏和李霞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敏给李霞 400元作为手术费用。不久 ,李霞回到大新县老家生活 ,此后 ,她一直没有嫁人。

  女儿出生生父拒绝抚养

  李霞回到大新不久便对她和张敏立下的终止妊娠协议后悔了。抚摸着渐渐隆起的肚皮 ,她实在舍弃不了已经融合于她整个生命的胎儿 ,拥有属于一个自己的孩子那是她结婚后几年来梦魂萦绕的念头。几经考虑 ,李霞决定将孩子生下来 ,尽管她已经和张敏离婚了。她也预料到一个离了婚的女人生下一个没有父亲的孩子将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当她把这个决定告诉张敏时 ,张敏极力反对 ,明确表示当初离婚时已经有了协议书 ,李霞如果不按照协议书终止妊娠 ,执意把孩子生下来 ,所有的后果应由李霞承担。

  19 9 5年 10月 ,李霞在大新生下一个女孩 ,取名李艳。孩子生下来后 ,张敏拒绝前来看望。李霞觉得 ,当初离婚时双方为生育问题立下了协议 ,现在自己反悔将孩子生下来了 ,只能说明自己没有履行约定 ,不应再找张敏的麻烦。

  2002年 2月春节过后 ,李霞的父母相继病逝 ,李霞觉得为她和她的孩子遗风避雨的两座大山轰然倒下失去了依靠 ,而且由于她长年累月地不分昼夜辛苦操劳 ,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李艳已经 6岁正是读书识字的时候 ,各方面的支出已经大大超出了她的承受能力 ,李霞感到身心俱累。 2003年 4月份 ,李霞带着孩子来到崇左 ,就李艳今后的生活问题第一次找到了张敏。但是 ,张敏将她拒之门外。在以后的几个月里 ,李霞多次来崇左找张敏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 ,但均遭张敏拒绝。

  2003年 8月 12日 ,李霞以张敏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为由代女儿李艳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法院判令张敏每月支付抚养费 120元 ,直至李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判决流产协议无效

  2003年 10月 24日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 ,被告张敏向法庭出示了终止妊娠协议书并认为自己履行了给付李霞一定的补偿手术费用的义务 ,这份协议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李霞违约生子故可免除其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而且 ,自己再婚后又生儿育女 ,自己的负担非常重 ,能力有限。

  2003年 11月 12日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双方订立的中止妊娠手术协议对女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李霞离婚后反悔并生下了孩子 ,是行使生育权的表现。被告张敏拒绝负担女儿的抚育费没有法律依据。遂判被告张敏每月给付女儿李艳抚育费120元 ,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

  判决后 ,张敏在法定期间没有上诉 ,判决已生效。

  新闻连线专家说法

  主持人 :何乃寻

  特邀嘉宾 :曾文革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主持人 :生育权尤其是男性生育权是近两年来法律界和社会学者谈论的热门话题。而我们今天报道的这个案例与此有关。也就是说 ,当妻子怀孕后女方坚持要生育孩子而男方不愿意生这个孩子 ,或者是男方要求生育而女方不愿意配合或怀孕后擅自做人工流产 ,等等。那么 ,我们如何理解生育权以及男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

  曾文革 : 2002年 9月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 ,男人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确认。在此之前 ,出于对妇女特别保护的需要 ,19 9 2年 10月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法理上说 ,对于是否生育、什么时候生育以及是否人工终止妊娠问题 ,夫妻双方均有平等决定权。当事人应充分考虑本人意愿、配偶意愿 ,本着对双方、未来孩子及社会负责的态度 ,慎重决定。否则 ,很容易导致夫妻冲突甚至危及婚姻存续。但由于生理的差异 ,男人的生育权需要倚赖女人的生育权才能实现 ,在生育与否问题上 ,妇女似乎更占据主动 ,而且男人行使生育权利时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因此 ,虽然有法条规定了男人的生育权 ,但事实上还是较难操作 ,或者说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 ,仍存立法上的空白。从目前的调查来看 ,既有较为常见的妇女的生育权受到丈夫或者夫家亲属侵犯的情形 ,也存在妻子随意剥夺丈夫做父亲的权利的事实。但从已有案例的结果看 ,丈夫以妻子未经与之协商单方面决定终止妊娠并接受手术 ,从而严重损害夫妻感情为由 ,要求离婚的 ,法院审理终结后最终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但以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悄悄接受人工流产术是非法剥夺丈夫生育权为由 ,要求被告赔偿的纠纷 ,丈夫的赔偿请求基本上都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从法理讲 ,男性确实有生育的权利能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生育权。男子生育权受侵犯真正能够得到司法救济的较少 ,因为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对妇女更有特殊的保护。生育是男女双方合意的共同性行为产生的结果 ,双方互有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 ,这是法律无法强制的 ;在这一点上法律确实不是万能的。

  主持人 :在这个案件中 ,李霞在与张敏签订了终止妊娠协议书后又反悔 ,未经前夫张敏的同意 ,擅自生了双方的孩子 ,这是不是像张敏所说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呢 ?

  曾文革 :双方达成终止妊娠的协议书虽为自愿 ,且男方预付给女方 400元手术费(是否给予补偿没有查实 ,仅是男方一家之言 ) ,应当说这是双方行使不生育 (放弃本次生育 )权利的体现。但由于这一协议与法律规定的妇女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相悖 ,并且由于生育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人身权利 ,是否生育关键在于女方如何行使自己的生育权 ,她可以放弃也可以行使生育权 (在此案中女方生育孩子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的) ,双方所订立的人工流产协议并无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也就是说这个协议没有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 ,因此严格地说对女方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 ,因而是无效的。无效的协议则不存在违约问题。由于对造成无效协议女方也有过错 ,因此如果说此前男方曾为履行协议而给付女方的经济补偿金 ,女方应予退还。

  主持人 :那么 ,李霞在离婚后才生下的孩子 ,法院判决作为生父的张敏承担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

  曾文革 :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 ,这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 ,而且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也不能因子女随父或随母姓氏而有所变更。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于这个孩子是在父母离婚前所孕 ,张敏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离婚后的张敏不直接抚养孩子 ,这个孩子也没有随父姓 ,但张敏必须承担支付抚育费的法定义务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2
注意:本站资料仅供参考,疾病治疗请遵医嘱!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2006 健康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