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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问 :去年 12月初 ,我的表兄童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 ,当时童某的妻子已有身孕。在分割童某的遗产时 ,童妻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出一定的财产份额 ,其公婆均表示赞同。可是 ,童妻为胎儿争得一份财产后 ,却又将胎儿打掉了。其公婆对此非常气愤 ,并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财产 ,可儿媳不同意。请问 ,为胎儿保留的这份财产应否重新分割 ?
向英
答 :我国《继承法》第 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这条规定 ,分割遗产时 ,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 ,则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但这不等于说胎儿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胎儿尚未出生 ,不属于自然人 ,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法律之所以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
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 ,一般分 3种情况 :一是胎儿出生后存活的 ,已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 ;二是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 ,为胎儿保留的份额 ,由其继承人 (即母亲 )继承 ;三是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 ,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 ,即应当由被继承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童某死亡后 ,童某的继承人为胎儿留出继承份额 ,这是正确的 ,应当肯定。但童妻在为胎儿争得应继承份额后 ,又将胎儿打掉 ,这样就等于胎儿出生时即是死体。按照上述第 3种情况 ,该胎儿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的资格 ,不能继承所保留的份额 ,该份财产应当由童某的继承人 (包括童某的妻子、父母 )再次进行分割继承。因此 ,童妻公婆的主张是正确的 ,童妻想独占这份财产是无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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