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职工生育保险出台新标准
本报讯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将有新标准。昨天从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 ,由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和人事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意见》将于 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 ,计划外流产、带环、取环等首次列入生育保险范围。
《意见》指出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 ,即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 ,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并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3个月以上的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而 2001年 9月 1日实施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则只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对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意见》作出了新的规定。生育津贴 (即职工产假工资)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 ,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计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 ,低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在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方面 ,《意见》规定 ,正常分娩按 3个月计发 ;难产的增加 0.5个月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0.5个月。妊娠 3个月内自然 (人工 )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妊娠 3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 1.7个月计发。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 ,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将按下列标准支付 :顺产 (含 7个月以上引产 )每人次2300元 ;助娩产每人次 2600元 ;剖腹产每人次43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 1600元 ;流产每人次 600元。
同时 ,在计划生育的相关手术费方面 ,《意见》也给出了新的规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 ,按下列标准支付。其中 ,放置宫内节育环的 45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的 65元 ;皮下埋植术 10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 55元 ;妊娠门诊人工流产术 ( 10周内 ) 100元 ;妊娠住院人工流产、引产术 ( 10周以上 ) 450元 ;药物流产 200元。以上标准已包括床位费和所有手术费用 ,即含术前的常规检查费 ,术中的手术费和材料费 ,术后的常规用药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