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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对王雅欣耳聋负责

  日前 ,记者收到一封名叫王爱生的读者来信 ,从信中获悉 ,他原是邯郸市峰峰矿务局五矿工会的一名职工 ,现已下岗。他向本报反映 ,其 6岁的女儿王雅欣在 7个月时 ,因腹泻在五矿医院治疗 ,因接诊医生超剂量用药导致孩子双耳全聋。记者于 10月 16日上午就此事采访了王爱生。

  述说幼女药物致聋经过

  王爱生回忆说 :“ 19 9 6年 6月 24日 ,我和爱人带着当时 7个月的孩子到五矿医院儿科就诊 ,接诊的小儿科主任刘晓慧开具了‘注谢丁胺卡那霉素 0. 2g× 2支 ,每次 0.1g’的处方 ,当时我们按处分为孩子注射了两天后 (有收据为证 ),却发现原本正常机灵的女儿 ,在别人喊她时 ,毫无反应。就此向五矿医院领导反映 ,医院于 19 9 6年 10月初开具了写有‘曾有肌注卡那霉素史 ,请贵院协助检查听力是否为药物性耳聋’的转诊证。同年 1 0月 7日 ,省二院经检查诊断为 :左耳无听力 ,右耳残余听力 ,系耳聋症。”据王爱生介绍 ,当时他爱人看完诊断书后当场晕倒 ,他们怎么也不敢相信这个事实 :因孩子出生后在保健卡上明确记录了听力测试结果 :18天、 42天、 3个月、 6个月听力正常。

  之后 ,他们先后到长春市耳聋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反复检查及专家会诊 ,其诊断结果认为 :王雅欣的听觉器官发育正常 ,排除了先天性耳聋的可能。

  协商不成诉诸法律

  2000年 7月 13日 ,王爱生向峰峰矿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五矿医院对其给患儿王雅欣超剂量使用了胺卡那霉素致残负全部责任。

  王爱生的关键证据就是接诊医生的书证。 19 9 9年 11月 4日 ,接诊医生刘晓慧在给王雅欣开具的证明材料中写道 :“据回忆 , 19 9 6年 6月 24日 ,患儿王雅欣 (女性 )父母带女儿来我院儿科门诊就诊 ,其父诉患儿腹泻数日 ,曾服口服药无效 ,我接诊患儿后询问病史及一般检查后 ,开丁胺卡那霉素。 0. 2× 2支 ,每日肌注一次 ,每次 0. 1g ,因我院 1 9 9 6年的处方已全部销毁 ,特此证明。”

  据此 ,王爱生曾向五矿院长交涉为王雅欣做医疗事故鉴定 ,未果。

  审理期间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受峰峰矿区法院委托 ,对患儿王雅欣做鉴定 ,结论为 :1、王雅欣的耳聋程度为双耳全聋。 2、王雅欣为后天性耳聋。 3、王雅欣的双耳全聋不是分娩所致。 4、七月龄儿肌注丁胺卡那霉素二支 ,每日 0. 1g (两天 ),可造成耳聋。王雅欣的耳聋程度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为 4级伤残。五矿医院不承认医患关系存在而被告五矿医院认为 :“原告称来我院就诊情况不实 ,不能证明其耳聋与我院诊治有任何关系 ,刘晓慧只记得给原告看过病 ,什么病 ,没印象了。王爱生利用其与刘晓慧大夫的姑娘、女婿为战友关系 ,编造一份证明让刘抄写。后来 ,刘又觉不妥 ,于 19 9 9年 12月 24日向我院表示‘声明作废 ,以现证明为准’的证明材料。”同时 ,五矿医院还认为 ,长春市耳聋专家医院确认原告为“双耳药毒性神经性耳聋”的证明 ,不是诊断证明 ,而是病历 ,病历上加盖了“长春耳聋医院医疗专用章” ,违背了行业规章。此外 ,院长会诊的情况和结论也未写 ,故该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

  一审对患疗关系是否存在不能认定

  峰峰矿区法院于 2000年 9月 12日、 2001年 4月 2日两次开庭审理 ,于 2001年 6月 11日做出民事判决书 [(2000)峰民初字第 780号 ]。法院最后认定 ,王爱生所提供的书证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 ,并做出“驳回原告王雅欣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王爱生于 7月 31日接到判决书后 ,表示对该判决不服 ,已于 8月 9日向峰峰矿区法院提交上诉状 ,不日 ,将呈交邯郸市中院。

  律师观点

  五矿医院应对王雅欣耳聋负赔偿责任

  就上述情况 ,记者采访了石家庄市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王贞国律师。

  王律师就此案发表个人看法 ,他认为 :“首先 , 19 9 6年 6月 24日 ,原告王雅欣在五矿医院就诊 ,已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当时的主治大夫刘晓慧给原告出具了证明材料 ,承认当时她给患儿王雅欣开具了肌注丁胺卡那霉素的处方 ,这种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在被告拿不出足以推翻原证明的证据的情况下 (主治大夫刘晓慧出庭的陈述及后来向医院递交的‘关于原证明的情况说明’只是基于她与医院的隶属关系的—种辩解 ,不足以推翻原证明 ,因刘晓慧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会意识到证明的严肃性 ),我个人认为 ,法院应采纳‘原证明’这一证据 ,认定被告医院给王雅欣注射了该针剂。”

  “再者 ,原告王雅欣双耳全聋后 ,被告五矿医院还为王雅欣开具了转诊手续并同意到其它相关医院治疗 ,且为其报销了一些相关治疗费用 ,院长在有关药费单据的背面签署有“药物性耳聋准报”的字样 ,因此 ,应推定该医院承认自身有过错 ,为原告造成了损失。”

  “同时 ,经法医鉴定 ,对于 7月龄儿每天注射 0. 16丁胺卡那霉素 ,连续肌注两天 ,属超大剂量使用 ,可导致耳聋 ,这一证据在本案中也非常关键 ,如被告五矿医院拿不出证明原告耳聋是由其它药剂导致或与该针剂无关的证据 ,则五矿医院应承担败诉责任 ,依法予以赔偿。”

  最后 ,王律师还认为 ,既然现在北京同仁医院已采用人工植入耳蜗手术治疗药物性耳聋症 ,那么 ,法院应尽快依法做出判决 ,尽量避免王雅欣最佳治疗时间的再次拖延 ,让孩子早日回到有声世界。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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