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信报法律部 :
我儿小明今年 10岁 ,是小学三年级学生。上学路过某私立幼儿园时 ,该园女主人刘某的儿子小刚 ( 12岁 )邀小明在园外草坪上踢球。小明无意中将球踢向了院墙 ,打碎了一块窗户玻璃。刘某出来 ,上前就打小明 ,并索赔 200元 ,当时小明身上仅有 2元钱 ,被她搜走了 ,随后把小明绑在她家亦即幼儿园院子里的一根木桩上 ,从下午 2点直到 5点 ,暴晒了整整 3个小时。班主任闻讯前去调解她不理 ,直到校长前去好说歹说并代“赔”付了 100元钱才放人。这时小明已中暑虚脱。因为中暑 ,小明耽误了期末考试 ,花了治疗费一百五十余元。提出要刘某赔礼道歉、退还校长垫付的 100元“赔偿会”支付小明的医疗费。可经乡、村两级调委会调解 ,她均不答应。这样 ,我不得不起诉她了。我想 ,既然打官司了 ,就不仅上述项目了 ,请问 ,我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吗 ?瑞山
瑞山同志 :
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 ,那么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 ,鉴于非法拘禁期间有捆绑行为 ,并在盛夏的阳光下暴晒致受害人中暑虚脱 ,情节严重 ,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 ,建议你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确实涉嫌犯罪 ,提起公诉 ,你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你可以代理小明提起刑事自诉 ,同时一并提起民事赔偿要求。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 )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 ;(三 )个人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案中 ,刘某非法拘禁小明达 3个小时 ,侵害了小明人身自由权 ;在非法拘禁期间 ,将小明绑在木桩上在众目睽睽之下暴晒 ,导致中暑虚脱 ,侵害了小明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这在小明心中 ,在很长时间内 ,将是抹不去的阴影。作为受害人 ,小明可以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小明年仅 10岁 ,无民事责任能力 ,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 ,依法应当由你代理小明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