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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防治基层实用规范(八)

  高血压患者的双向转诊
基层医院应积极主动地与所在区域的上级
医院建立畅通、互利的双向转诊渠道和机制 ,以
使有转诊需要的患者及时得到应有的专科医疗
服务 ,避免延误病情 ;同时使上级医院经治疗好
转的患者能够顺利转回基层医院 ,从而减轻患
者的就医负担。
1、转诊原则
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有效治疗。
尽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医师和专科医师各自
的优势和协同作用。
2、转出 (由基层医院向上级医院转诊 )
2. 1、对于初诊高血压患者 ,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须考虑向上级医院转诊
合并严重的临床情况或靶器官的损害。
患者年轻且血压水平在 3级以上。
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发作性血压升高 ,伴有心率快、多汗、怕热
等情况。
检查颈部及腹部有血管杂音、外周血管如
双侧肱动脉、桡动脉、股动脉及足背动脉的搏动
不对称或消失等异常情况。
双臂血压不对称 ,血压相差 20mmHg以上
者。
血钾偏低 ,补钾后效果不明显者。
超声或CT检查发现肾及肾周围有肿物或
增生、肾萎缩者。
可能有白大衣高血压存在 ,需明确诊断者。
其他难以处理的情况。
2. 2、对于随诊患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
向上级医院转诊
规律药物治疗 2~ 3个月 ,血压降低效果不
满意。
血压控制平稳的患者 ,再度出现血压升高
并难以控制。
在随访过程中出现新的严重临床情况或靶
器官损害。
患者服降压药后出现不能解释或处理的不
良反应。
2. 3、高血压危象
此类患者须就近做紧急处理 ,将血压降至
≤ 160/100mmHg或在原血压基础上降低
20%~ 25%后尽快转诊。
3、转入 (由上级医院向基层医院转诊 )
上级医院应将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患者转
回基层医院 ,由基层医师对患者进行长期监测、
随访和管理 ,以便减轻患者就医的各种花费和
负担。
诊断明确
治疗方案确定
血压及伴随临床情况已控制稳定。 (未完
待续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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