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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孕协议”说“约定”违法

  周斌

  近日报载 ,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 ,某公司负责人竟然向应聘者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要求 ,并言明如果应聘者不同意 ,公司将不予录用。一位女青年因为求职心切 ,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 ,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劳动法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 ,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 ,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 ,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 ,所谓的“不孕协议”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日常生活中 ,白纸黑字签下“不孕协议”的可能还不常见 ,但是类似这样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协议却屡见不鲜 ,比如说 :

  不缴社保 ,即约定以高薪或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 ,也是国家利益。因此 ,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以高薪或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的约定 ,以及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的约定不合法。

  工伤自理 ,即约定发生工伤 ,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 ,就是所谓的“生死合同”。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 ,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 ,这是劳动者所享受的权利 ,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 ,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 ,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加班不另酬 ,即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 ,实行计时工资制。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加班费 ,而不是包含在标准工资当中。

  违约就罚款 ,即随意约定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辞职等行为。 2002年 5月 1日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后 ,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除此之外 ,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一些用人单位对没有服务期约定和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同样规定 ,无论原因离职都必须支付违约金 ;对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劳动者设定“天价”违约金等等。

  以上种种“约定”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必输无疑 ,到那时 ,这些“约定” ,让用人单位不仅逃避不掉应承担的责任 ,还可能受到一定的处罚。

  所以 ,在此提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合法约定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当然 ,无效协议的认定 ,由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说了算。如果自己没有把握 ,可以请劳动部门或律师帮助 ,或者拨打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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