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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质疏松能否成为不予赔偿的理由 ?

  编辑同志 :年逾 80的我 ,前几天坐公交车时 ,刚上车 ,还没站稳把牢 ,车就启动了 ,我当即被晃倒。被医院诊断为腿骨骨折。我要求公交公司给予赔偿 ,公司以我年老骨质疏松、骨折是因健康原因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请问 :公交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

  老骥公交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 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里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系指自身生理系统由于内在原因出现紊乱或异常从而导致身体机能的损伤或病理症状的出现 ,并且这种健康原因在体征上的表现是不以外界为转移的。显然你的骨折不是上述合同法第 302条所称的“自身健康”的原因。

  另外 ,客运属于经营活动 ,按最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的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也包括“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包括对参加活动的人可能遭受的损害的警告、指示、通知、保护的义务。老人上车乘务人员没及时予以搀扶 ,没告诉其站稳车要启动 ,且没等老人站稳把牢就启动 ,造成老人的伤害 ,责任是不可免的。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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