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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他人患性病是否侵犯名誉权 ?

  编辑同志 :

  最近 ,女青年王某感觉自己的下身奇痒、疼痛 ,于是去 A医院检查 ,经医生诊断认为她患有淋病。王某的邻居刘某正巧在该医院皮肤科工作 ,两家素来不和 ,刘得知此事后大肆宣扬 ,一时之间许多人对王某议论纷纷 ,王某的丈夫也向她提出了离婚。但是 ,王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做什么亏心事 ,怀疑医院诊断有误 ,又到市里的另外两家医院进行了复查 ,两家医院都确认王某所患的只是一种皮肤病 ,而非性病。虽然如此 , A医院的误诊还是给王某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请问 ,王某能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该医院为她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吗 ?

  读者 :谢圆

  谢圆同志 :

  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直接关系着其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 ,良好的名誉不仅会受到公众的信赖和尊重,而且也是从事民事活动的有利条件 ,因此 ,公民的名誉和尊严不容任何人加以侵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 ,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三个特征 :(一 )有歪曲、捏造、丑化、侮辱、诋毁、诽谤等违法行为 ;(二 )有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不良影响 ,公然丑化或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三 )要有主观过错 ,即故意或过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该医院的医生在为王某检查时 ,没有侮辱、诋毁等损害王某名誉的行为 ,更无损害其名誉的主观故意 ,医生的行为只是履行职责 ,所以不存在侵害王某名誉权的行为。但是 ,该医院因诊断结果有误给王某造成的损害应按我国有关医疗方面的规定承担责任。同时 ,应当指出的是 ,在该医院工作的刘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王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刘某向其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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