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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性病还是故意伤害

  被告人黄某 (女 , 21岁 )在江苏打工期间认识男青年韩某 ,两人一见钟情 ,相识不到一月 ,两人便搬到一起 ,开始同居生活。后来 ,韩某又结识了另一女青年曹某 ,便将黄某抛弃。黄某伤心欲绝 ,并自甘堕落 ,逐渐走上卖淫的道路。数月后 ,黄某发现自己被染上淋病 ,在医院治疗期间 ,黄某遇见以前的男友韩某。黄某想到自己沦落到今天的地步 ,是因为韩某的绝情 ,于是决定报复。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 ,黄某假意勾引韩某 ,说自己一直忘不了他。韩某大为感动 ,当夜二人在一家旅店开了一间房间并发生性关系。几天后 ,黄某再次打电话将韩某约出 ,又发生了性关系 ,从而韩某被染上性病。

  对于黄某行为的定性 ,有两种不同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 ,黄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以达到传播性病之目的 ,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性病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 ,黄某的行为动机是为了报复韩某 ,目的是要让韩某被染上性病 ,以达到伤害韩某之目的 ,因而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本条规定 ,故意传播性病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

  1.从客观方面来看 ,行为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这是其一 ;其二 ,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这两个条件是故意传播性病罪的必备条件 ,缺一不可。所以 ,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人即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 ,可能传染性病 ,如果不属卖淫、嫖娼的性质 ,如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恋爱中的性行为、通奸行为、强奸等 ,就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2.从主观方面来看 ,应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被染上性病的后果 ,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当然 ,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是故意的。

  就本案而言 ,黄某尽管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而与被害人韩某发生了性关系 ,并致使其染上性病。但由于黄、韩二人之间的行为并非卖淫、嫖娼性质 ,而是一种通奸行为。因此 ,不符合传播性病罪的特征。再者 ,黄某主动勾引韩某 ,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动机在于报复 ,目的在于故意伤害韩某的身体。所以 ,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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