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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10 0万 !减肥药“比美”惹祸

  100万的赔偿仅仅因为在广告中和竞争对手进行了一番较量 ,生产减肥药的厂家恐怕绝对想不到。但是 ,全国法定最高额不正当竞争赔偿案已经审结 ,罗氏 (中国 )有限公司由于将自己的减肥产品“赛尼可”同竞争对手的“曲美”进行功能及某项技术参数的比较 ,并在网站和宣传册子上公布而被判败诉 ,目前已经将 100万元的赔偿金给付原告重庆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对于这最高限额的赔偿 ,罗氏虽已经支付 ,却不服气 ,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工作 ,双方更是僵持不下。

  就在罗氏 (中国 )被判赔偿 100万元之后 ,记者在上海的南京路上一家药店门前看到 ,两侧的大型广告灯箱被“曲美”和“赛尼可”占据 ,就好像两个门神。记者随机采访了 5位行人 ,结果他们均无法说出这两种药的区别和成分 ,更不要说副作用了。一位受访者提出了自己的问题 :“不能全信广告 ,也不能信专家的对比 ,我们到底该信谁 ?”

  新闻缘起

  公开比较“安全性”惹官司

  2001年 2月 17日至 3月 19日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在赛尼可网站的“你问我答”栏目中 ,对减肥药的作用机制、功能及安全性进行了比较分析时 ,提到了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生产的“曲美”减肥药 ,并说曲美不如赛尼可安全 ;同时 ,对赛尼可和西布曲明  曲美的主要成分 )的区别和优缺点也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上海罗氏印发的《赛尼可———您可信赖的长期合作伙伴》手册  用什么样的减肥药专栏中将减肥药分为两大类进行了作用机制的对比介绍 ,其中也提到了“曲美”减肥药。

  2001年 3月 14日 ,太极集团提出异议 ,并向上海罗氏的控股股东、赛尼可网站注册人———罗氏 (中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罗氏中国”)发出“关于停止网上侵权的函” ,罗氏中国与其进行了沟通并撤除了相关内容 ,几乎与此同时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以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由 ,以罗氏中国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随后将上海罗氏追加为被告。

  一纸判决

  罗氏被判法定最高额赔偿

  2001年 8月 27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2001年9月 17日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认定上海罗氏损害了太极集团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应就网络侵权赔偿 50万元 ,就宣传手册侵权赔偿 50万元 ,就有关调查费、律师费赔偿 60500元 ,并向太极集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同时 ,判令罗氏中国就网络侵权以及部分调查费、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 10月 ,罗氏中国与上海罗氏随后分别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长达半年的审理 ,于 2002年 5月 9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认定上海罗氏损害了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商业信誉和“曲美”减肥药的商品声誉 ,应当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罗氏中国也应当就网络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 ,我国《广告法》第 12条规定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 20条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 1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会谈纪要》(法  19 9 8 65号 ),当无法确定侵权人非法获得的收益或被侵权人因此所受的损失时 ,适用法定损害赔偿 ,数额应该掌握在 5000元到 30万元之间 ,最高不得超过 50万元。

  双方说法

  罗氏 :比较是为尊重消费者知情权

  罗氏为何会被处以“最高惩罚” ?记者专程来到上海 ,采访了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赛尼可部经理王磊和代理罗氏的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季诺。

  “我们的做法主要是基于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对于这次被诉行为 ,王磊说道 ,“有关的内容都来自权威的科学论著和药理报告 ,所表达的信息是真实客观的。在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提出异议后 ,我们本着协商的态度 ,立即与其进行了沟通并撤除了相关内容 ,遗憾的是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随后提起诉讼。罗氏公司基于判决愿意向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表示歉意 ,以消除先前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他表示 ,“罗氏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将继续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科学的产品信息。当然 ,我们会注意方式方法。”

  对于 100万元的赔偿金 ,王磊表示对公司来说是一个大的数字 ,但不会对罗氏公司和产品造成影响 ,“不过我们会在以后的技术比较等方面更加小心。”

  太极 :权威部门才有“比较”资格

  就此事 ,记者又电话采访了太极集团代理此案件的律师罗先生。他对此判决比较满意 ,“‘曲美’和‘赛尼可’的药理和机理本来就不一样 ,这种比较是没有科学性的 ,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故意贬低对手 ,属于不正当竞争。”罗律师认为 ,即使这两种减肥药有可比性 ,我们的法律也是不允许这样公开比较的。罗氏比较得出的结论没有权威性 ,只能出现在其内部资料上 ,而不允许在社会上公开。

  罗律师还强调 ,“只有药监部门这类权威机构才有资格认定哪种药的安全性好坏 ,也只有经药监部门认证的比较结果才能在社会公布。曲美的适应人群、不适应症和副作用都已在说明书上明确指出 ,而罗氏却用‘赛尼可’的强项和‘曲美’的弱项比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 ,“曲美的安全性没有任何问题 ,去年 7月销售至今也从未出现过此类问题。”

  据罗律师介绍 ,“曲美”是国内第一个获得美国FDA批准、也是国家药监局首批的“国药准字号”的减肥药。上市以来 ,销售已达 4亿多元人民币 ,仅广告一项就投资了 1个亿。“罗氏拿自己的新产品跟‘曲美’作比 ,实际上是想‘搭便车’ ,炒作自己的产品。”罗律师说。

  最新进展

  罗氏将向最高法院申诉

  在赔偿数额上 ,罗氏的代理律师季诺很不理解 :“当无法确定侵权人非法获得的收益或被侵权人因此所受的损失时 ,适用法定损害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会谈纪要》(法  19 9 8 65号 )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应该掌握在 5000元到 30万元之间 ,最高不得超过 50万元。我们被同时适用了两个最高法定赔偿数额。”

  但季诺律师也表示 ,我们法律的体系能不能支撑科学的发展是值得考虑的。现在我们的社会经过这 20年的飞速发展 ,我相信我们的法律会更加完善的 ,这次的判决也将会对以后的同类案件产生影响。“对于这件事情我们是尊重法律的尊严所以支付了赔偿金 ,但是执行要符合事情的客观真相 ,我们要在这个前提下进行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这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做法。”

  另外 ,季诺律师认为这个案件是存在管辖权问题的。一般来讲 ,在民事诉讼中应该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罗氏是被告应该是上海有管辖权 ,而网络侵权还有一个原则就是服务器终端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我们的服务器在北京 ,所以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北京和上海的法院 ,而重庆中院恰恰是没有管辖权的。所以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的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重庆一中院在受理这起案件的时候对管辖权的问题是欠考虑的。之后我们对此提出了异议 ,被驳回后又提出了上诉 ,但是重庆高院还是维持了判决。”

  王磊最后表示 ,“我们保留提起申诉的权利 ,并且正在考虑付诸行动。”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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