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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店老板被白云区法院认定构成欺诈要返还全部转让费
本报讯(见习记者闫晓光通讯员黄果 )减肥按摩店将所谓的“封穴”技术当成专利转让。可等到要履行合同时 ,按摩店却迟迟不传授这个技术 ,受让方一查 ,才发现所谓的“封穴技术”根本没有获得专利 ,于是将减肥店告上法庭。
日前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减肥按摩店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欺诈。
广州市民刘云清 (化名)长期开着一家减肥按摩店 ,为增加收入 ,她找到了住在同和的周露(化名 ) ,称该店可以提供减肥的专利技术。周露听后 ,决定学习这项技术 ,以后也开店挣钱。2002年 11月 5日 ,她与刘云清签订了一份《开设分店协议书》 ,上面约定 :“刘批准周开设减肥加盟店 ,合同生效后 3个月 ,刘向周传授减肥专利技术 ;周向刘支付分店加盟费、专利技术使用费 40000元。刘对周的工作人员作免费培训 ,对的管理方法、店服、资料等向周露传授共享 ;在刘经营范围的一定区域内 ,周不得开设第二间同类的分店。
协议签定的当天 ,周露就按照约定 ,支付了40000元的加盟费 ,并开设了一家减肥美容店。期间 ,刘为周培训了 4名员工 ,并派员到周的美容店帮忙。但直到 2003年 1月 ,刘还没有向周露传授“封穴”专利技术 ,周露的减肥美容店也因此停止经营。后来 ,周露经过调查 ,发现所谓的“封穴”技术根本就没有获得专利 ,她气愤不已 ,将刘云清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合同中“专利”到底是啥意思 ?
原告 :没取得专利构成欺诈
在庭审中 ,周露声称 ,刘云清所谓的“封穴技术”根本没有获得国家专利 ,可就是这样 ,刘云清还迟迟不予传授 ,导致她的减肥美容店根本无法经营下去。因此 ,刘云清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她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分店开设协议 ,并判令刘云清返还她 4万元。
被告 :“专利”没有法律意义
刘云清则辩称 ,她是在周的再三请求下 ,才同意其用这套技术开设分店。协议书是由周露拟定的 ,而且就双方当时的理解 ,所谓专利也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其实就是指专有技术。因此 ,她没有欺诈的故意 ,不同意返还这 4万元。
法院 :被告证据不足判败诉
本案合议庭认为 ,刘云清在并不拥有专利技术的情况下 ,与周露签订开设分店协议书 ,承诺传授该专利技术 ,违反了诚信原则 ,已构成欺诈。
合议庭还指出 ,虽然刘云清辩称 ,订约双方当时对“专利”一词的真正法律定义并不了解 ,仅认为专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 ,但周露并没有认可这一说法 ,刘也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因此不能采纳这一辩由。
最后 ,合议庭判决 ,双方的《开设分店协议》予以撤消 ,刘返还周 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