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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广告爆出内幕

  法院认为销售商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了欺诈 ,判令其双倍赔偿

  日前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张某诉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在京代理公司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北京 A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 ,以食品冒充保健食品 ,被判双倍赔偿。

  A公司系广州一保健品有限公司在北京的代理商。 19 9 9年 7、 8月间 , A公司在某报社下属的杂志上刊登多篇广告宣传该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营养素“由多种名贵中药材经科学方法配制而成 ,蕴含脂肪分解因子 ,调节人体内分泌 ,平衡人体代谢 ,抑制脂肪合成将体内过剩脂肪层层溶解、氧化 ,分解成能量 ,进而通过能量消耗达到减肥效果。符合卫生组织规定的不厌食、不腹泻、不乏力的健康减肥标准。”

  原告细说原由

  张某系该杂志的忠实读者 ,其子长期患有肥胖症 ,吃了很多减肥药都未见效果。张某在杂志上看到该则广告后遂于 19 9 9年 8月 8日向 A公司购买了 2瓶营养素 ,每盒单价 118元 ,合计 236元。张某购买后将该营养素给其子服用 ,谁知服用一瓶后发现其子出现乳房增大 ,男性生殖器缩小等异常情况。张某急忙令其子停止用药 ,并向有关部门查询反映。2000年 9月 ,张某以该营养素广告为虚假广告 ,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 ,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要求 A公司与某报社赔偿其损失 472元 ,并向其公开道歉。

  被告坚持己见

  被告 A公司辩称 ,其公司销售的该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营养素 ,取得了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即为合格产品 ,有资格进行正常销售 ,故其公司所作的产品广告 ,不存在虚假广告的问题。另原告诉称其子出现乳房增大 ,男性生殖器缩小等异常情况 ,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服用 A公司销售的营养素所致 ,亦没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故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报社辨称 ,报社在刊登该营养素广告时依法对其进行了必要审查 ,认为该营养素既已取得了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即为合格产品 ,依法可以进行生产、销售。报社是在审查合格后才对该营养素广告予以刊登 ,进行宣传的。另原告未提供任何医疗部门的鉴定结论 ,证明其子服用该营养素后出现身体发育异常的现象 ,亦无任何证据证明报社刊登广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 ,原告张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子服用营养素前后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 ,亦未提供任何下据证明其子出现了变性的特征。仅提供北京市卫生局出具的证据 ,该证据载明 :

  经对张某送来营养素样品进行检查 ,证明该产品无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号和保健食品标志 ,擅自宣传保健作用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表明该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营养素于 19 9 8年 7月 23日取得了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该许可证有效期限截止到 2000年7月 23日 ,另庭审过程中 ,被告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刊登销售营养素具备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保健食品批准号。

  法院依法判决

  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食品包括普通食品 ,新资源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和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适用于特定人群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具有国务院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具有保健食品批准号和保健食品标志。非保健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 ,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A公司销售的营养素取得了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广东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为合格食品 ,但其在对该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 ,广告词中应用了能“调节人体内分泌 ,平衡人体代谢 ,抑制脂肪合成将体内过剩脂肪层层溶解、氧化 ,分解成能量 ,进而通过能量消耗达到减肥效益。符合卫生组织规定的不厌食、不腹泻、不乏力的健康减肥标准。”等词语 ,该广告词明显夸大了产品的功能 ,宣传了保健的作用。故法院认为张某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子服用 A公司销售的营养素后出现乳房增大 ,男性生殖器缩小等异常情况下 ,但 A公司销售的营养素在未取得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 ,擅自宣传保健品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构成了对商品的虚假宣传 ,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行为构成了欺诈。对此 , 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某报社在刊登广告时未严格进行审查 ,造成了虚假广告的发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应承担连带责任 , A公司与某报社刊登的虚假广告 ,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未对张某及其子的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造成侵害 ,故张某要求二被告向其公开道歉 ,于法无据。最后 ,丰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判决。判决后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现已生效。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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