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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月 25日 ,记者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 ,该市市民十分关注的衡阳铁路医院因误诊患者被要求赔偿一案 ,历经 7个多月 ,终于有了终审裁决。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珠晖区人民法院认定 ,2002年 4月 7日 ,衡阳铁路客运段职工王跃霞 ,到衡阳铁路医院看病 ,医院对她作了X光片检查 ,诊断王患了肺结核。后经有关医疗机构鉴定 ,该X光片不能明显反映王跃霞有肺结核病况。衡阳铁路医院在未作其它检查确诊的情况下 ,将王接收为肺结核病人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 ,在没有进一步观察治疗的情况下 ,直接对王跃霞进行肺结核病治疗 ,并使用了损伤人身健康的相关药物 ,给王跃霞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损害。
法院判决衡阳铁路医院负全部责任 ,赔偿王跃霞医疗费、检查费 2000元 ,鉴定费1875元 ,交通费 150元 ;赔偿王跃霞精神损失费 4000元 ;共计 8025元 ,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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