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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特殊情况的治疗

  一、孕妇抗结核药物的应用 :妊娠期间使用抗结核药主要考虑药物是否对胎儿发育有影响 ,可以正常剂量使用的药物有异烟肼、对氨基水杨酸钠、乙胺丁醇、吡嗪酰胺、氨硫脲、环丝氨酸。而利福平、乙硫烟胺、丙流异烟胺可致畸胎 ,应禁用 ;链霉素可引起胎儿耳聋 ,应禁用。

  二、老年人肺结核 :老年人生理机能减退 ,肝肾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损害 ,应适当减量 ,一般为成人剂量的三分之二。尽量避免使用氨基糖甙类药物。乙胺丁醇对视力有一定影响 ,应不用或慎用。

  三、肾功能衰竭合并肺结核 :肾功能仅轻度或中度损害时 ,可正常应用的药物有利福平、异烟肼、吡嗪酰胺、丙硫异烟胺。不宜使用氨基糖甙类 ,非用不可时 ,剂量要小 ,链霉素血浓度以不超过 5毫克 /毫升为宜。对氨基水杨酸钠可加重酸中毒 ,应禁用。

  四、乙型肝炎合并肺结核 :我国是乙型肝炎高发区 ,乙型肝炎合并肺结核者比较常见。此类病人治疗应结合临床及化验结果综合考虑。如肝功正常 ,仅表面抗原、 e抗原、核心抗体阳性 ,不宜用利福平。治疗过程中出现 A L T (谷丙转氨酶 )超过正常值三倍以上时 ,应短期停用异烟肼 ,待恢复正常后再用。若 A L T再次升高 ,则应永久停用。

  五、糖尿病合并肺结核 :糖尿病如未发生肝肾功能损害时 ,在积极治疗原发病的同时 ,可正常剂量应用抗结核药 ,但疗程宜长 ,一般需一年半至两年。

  六、矽肺 :矽肺病人往往易合并肺结核 ,标准六个月短程治疗不适用此类病人 ,用药时间应适当延长 ,至少九个月至一年。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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