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治疗须规范
肿瘤智能疗法全面呵护患者
肿瘤专家提出防癌四建议
肿瘤专家提出预防癌症 4条建
肿瘤转移有法可医
肿瘤转移有重要标记物
肿瘤遵循普遍的生长规律
种植几颗“粒子”锁定肿瘤靶
重离子束治疗肿瘤曙光乍现
本报讯 (记者黄珊 )6年前 ,一医院顺利地为一女病人做手术除掉肿瘤 ,却弄丢了其家属要求送检 (化验良性还是恶性 )的肿瘤标本。翌年 ,这家医院依据患者复查结果 ,作出手术时肿瘤为“良性”的诊断。然而手术 3年后 ,患者因癌症死去。患者丈夫认为标本的遗失延误了诊治 ,法院一审认定无法证实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
昨日下午 ,中山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易方接受采访时表示 ,此事件发生后 ,卫生局曾对古镇医院作过处理 ,提醒医疗机构应以此为戒。
事件 :
确诊“良性”3年患者死亡
19 9 7年 11月 25日 , 26岁的外来女工徐雪梅因下腹部长了个包块 ,住进中山市古镇医院。经诊断 ,她的卵巢部位长了肿瘤 ,翌日 ,该院为她施行了双侧卵巢肿瘤剥除术 +双侧卵巢成形术。手术后 ,徐的丈夫刘志强要求医院对切除的肿瘤送病理检验 ,看看良性还是恶性。入院10天后的 12月 5日 ,徐雪梅出院。出院一周后 ,医院告诉刘志强 ,“肿瘤标本丢失了” ,未能对徐雪梅的肿瘤进行病理检查。刘志强说 ,医院当时告诉他 ,肿瘤“良性可能性大” ,在当时的出院诊断上 ,院方也是如此记载。
19 9 8年夏天 ,徐雪梅身体再度出现不适 ,刘志强又找到古镇医院 ,要求院方对丢标本事件作出赔偿。后经协调 ,由古镇医院出费让徐在中山市人民医院作了复检 ,结论是“未见明显异常”、“未见癌细胞”。当年 8月 28日 ,当初弄丢标本的古镇医院签了一份诊断证明书 ,载明徐在 19 9 7年 11月手术时剥除的肿瘤是良性。
得到“良性”的诊断 ,徐雪梅夫妇暂时放下心来。他们拿着在中山市打工存下的积蓄 ,回老家江西做了点小生意。 2000年 8月 ,徐雪梅因浑身剧痛 ,由丈夫背着 ,不远千里到第二军医大学上海长海医院治病 ,这年 11月 28日 , 29岁的徐雪梅在江西老家不治死亡。她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开出了疾病鉴定书 ,诊断为“卵巢癌 ,全身骨转移”。
判决 :
丢标本不直接导致死亡
2001年 9月 26日 ,刘把古镇医院告上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由于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 ,刘志强和古镇医院都没有在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 ,因此 ,这份认定“不属医疗事故”的报告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确认 ,古镇医院丢失徐雪梅肿瘤标本的行为不属医疗事故。
关于本案焦点“丢标本是否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权” ,法院指出 ,徐雪梅在古镇医院做手术出院后恢复良好 ,当时没有证据显示徐患有卵巢癌。医院丢标本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 ,但并不当然侵害徐的生命健康。再者 ,徐术后 1年复查 ,也没查出癌细胞 ,她是在离开医院两年多后才发现全身多处骨已转移癌 ,就现有的证据 ,刘志强无法证实院方丢肿瘤标本的行为和徐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据此 , 2002年 1月 ,法院一审判刘志强败诉。
争议焦点家属 :标本遗失延误诊治刘志强说 ,医院把确诊赖以依据的标本遗失了 ,就凭主观推测肿瘤是良性的 ,使得他和妻子未作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延误了诊治的机会 ,造成死亡的后果。为此 ,刘志强向中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了鉴定申请。
鉴定委员会最终作出确认 ,徐雪梅的死因是胃部癌症伴全身转移 ,与 3年前医院丢失标本之间 ,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 ,院方丢失标本的失误并不属于医疗事故。
“要是当年知道肿瘤的真实情况 ,我们可以采取恰当的行动 ,我可以拿积蓄给妻子治病而不是去做小生意 ,我妻子至少不会走得那么早……”刘志强说 ,院方侵害了妻的生命健康权 ,要求其赔偿 31. 4万余元。
医院 :肿瘤标本与死亡无关
古镇医院答辩称 ,当年的肿瘤剥除手术有诊断证明书表明“术程顺利” ,徐术后也是恢复良好才出院的。所以 ,他们对徐实施的整个医疗过程是“符合基本医疗原则”的 ,“无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就那个丢失的肿瘤标本 ,院方则提出了 4个理由 ,以此证明标本的遗失跟徐雪梅的死没关系 :第一 ,根据手术时肿瘤的表征 ,医院认为符合良性肿瘤的特性 ;其次 ,术后 9个月后 ,徐雪梅又到其他医院复查 ,并无异常 ,医院说 ,根据医学理论 ,徐手术时的肿瘤为良性的可能性极大 ;第三 ,院方指出 ,复检的同时 ,徐雪梅也作了其他妇科检查 ,也没查出有癌细胞 ;最关键的是 ,医院提出 ,经鉴定和会诊 ,徐雪梅的死因是胃粘液腺癌 ,卵巢癌是后转移性的 ,跟 3年前的肿瘤没有直接关系。为此 ,他们拒绝赔刘志强一分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