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信震惊县人大常委会领导
河南省内乡县地处豫西南伏牛山南麓 ,全县人口 63万 ,十分之九是农民 ,属典型的山区农业县。约 25公里的 312国道横贯该县东西后折向北方 ,以国道为中心的豫 52公路及战备公路、乡镇公路连成一个巨大的公路网 ,“道路通百业兴”确实给这个山区小县经济建设带来极大的便利 ,化工、造纸等工业产品和核桃、板栗、山萸肉等土特产及农副产品通过 312国道送往四面八方 ,加之这里还有闻名遐迩清代县衙、世界生物圈保护基地宝天曼 ,因此 ,来这里经商和旅游的客人络绎不绝。也许是看上了这里民风纯朴 ,或许是瞄上这块经商的“风水宝地” ,因而 ,在 312国道内乡县城段北 3公里处 ,黑龙江、内蒙古、广东等 9省客商云集 ,据统计 ,饭店就开有 30余家 ,仅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就相继在这里开了“蒙山四海饭店”、“广西玉林博白饭店”、“广西蒙山妹饭店”、“广西蒙山饭店”和“正宗广西蒙山饭店”五家餐馆 ,招待过往的广西司机及客商。
2002年 8月 26日 ,一封“地址内详”的举报信被投送到该县人大常委会。信中反映 ,其2002年 7月 25日在广西四海饭店就餐时 ,陷入服务小姐的“桃色陷阱” ,被几名不明身分的人抢去现金 1000余元。
也许是由于害怕报复等种种原因 ,这名举报人在落款处没写明自己的详细住所和真实姓名 ,只写了“冤枉”两字。按惯例 ,匿名举报信是不查证的 ,但这封信却特殊 ,特殊就特殊在“冤枉”笔述的是自己的亲身经历 ,记录的是附着在国道上的“肿瘤” ,立即引起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瑞亭的高度重视。为保障国道畅通 ,“宁信其有 ,不信其无” ,他立即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 ,传阅了这封举报信。会议最终决定 :立即紧急召来公安局长张德良 ,刑警队长马俊玉 ,通报了主任会议精神 ,详细研讨了可行的四套行动方案。
缜密侦查尽收网
2002年 8月 28日夜 ,内乡县公安局党委会议室的灯一直亮到凌晨。该县人大常委会王瑞亭、冯胜武等四位主任、副主任在这里听取公安局初步试探性侦查汇报。会议下午 3时开始 ,秦江详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后 ,与会者就案件实质进行讨论 ,一致认为“这伙人”就是利用在 312国道内乡段开饭店便利之机 ,设置“桃色陷阱” ,抢劫、敲诈过往客人。过往客人或入“色套” ,或虽没入“色套” ,也可能遭遇抢劫或敲诈勒索。会议最终商定“密切注意在上述五个饭店就餐的旅客 ,相机索取证据”。
2002年 8月 30日午时 ,一辆挂着桂A牌照的大货车停靠在广西蒙山妹饭店前 ,司机许严华、孙大伟 (均为化名 )用餐完毕 ,沮丧地驶离饭店。警方车辆立即尾随 ,在 312国道镇平县曲屯镇段将货车拦截。经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攻心 ,二位司机终于坦陈其在饭店的遭遇。许说 ,他们在一楼用餐后服务员引诱其到二楼发生了性关系 ,还没有完毕 ,被一伙人破门而入 ,以“送派出所”要挟 ,被抢去现金 5000余元。他们之所以甘心认罚 ,一是自己“嫖娼”违法在先 ;二是车上拉的十余吨货是水果 ,怕在内乡耽误时间长违约或水果糜烂要赔偿 :三是这伙人上来就打 ,不立马掏钱“消灾”不行。警方录下口供 ,让许、孙留下联络地址 ,立即放行。次日 ,警方又用类似手法 ,取得广州司机江某被敲诈 1000元的口供。
……
经过 10余天缜密侦查 ,在取得大量直接而又确凿证据情况下 , 2002年 9月 11日夜 ,内乡县公安局党委会议室的灯一直亮了个通宵。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瑞亭、副主任冯胜武等六位人大代表及全体公安局党委成员均在这里熬了个整夜。这里是“收网”指挥中心 ,人大代表亲自坐阵现场办公。凌晨两点 ,王瑞亭主任与公安局长张德良互视一眼 ,目光扫向刑警队长马俊玉 ,点了点头 ,马俊玉立即拿起话机 :“各小组汇报一下情况。”随着潜伏在五个饭店周围的五个小组“一切正常”汇报结束 ,他下达“立即出击 ,务必全擒”命令 , 200余名公安干警似猛虎扑向目标。还没等醒过神 , 1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警方擒获 ,最终──
铲除“肿瘤”保畅通
突审 ,外查取证 ,一切都在按法律程序和人大代表要求有条不紊地进行。随着警方北上黑龙江、南下广西等四省行程约 5万公里艰难取证 ,这个 18人团伙犯罪的事实终于慢慢“浮出水面”。
经查证 , 2002年初 ,犯罪嫌疑人何洁亮、黄福光、黄昌刚、黄昌兴、李文华等 18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老家到 312国道内乡县段五里堡收费站北路边开饭店。何洁亮开办了“蒙山四海饭店” ,厨师何洁林 ,服务员阿柳、阿红。黄福光开办了“广西蒙山妹饭店” ,厨师莫运全 ,服务员阿露、阿娇。李文华、黄昌刚合伙开办了“广西玉林博白饭店” ,厨师黄继斌 ,服务员阿东、阿泉。黄永洪、黄昌兴、张学群合伙开办“广西蒙山饭店”和“正宗广西蒙山饭店” ,厨师何刚、黄昌东 ,服务员阿彦。因生意不好 ,何洁亮、黄福光、黄昌兴、李文华、黄永洪、黄昌刚等人一起商议 ,由饭店厨师和服务员拦住过往车辆进饭店吃饭 ,先让服务员引诱司机或货主发生性关系 ,然后相互联系 ,以“送派出所”相威胁敲诈钱财 ,遇有“不顺”者 ,就来“硬”的逼其交钱。为防其报警 ,得手后租车跟踪“送”出内乡境外。所得钱财服务员得总额的 10%,厨师得剩余的15%,其余归所在饭店老板所有。自 2002年 7月至 2002年 9月 10日 ,先后抢劫作案三次 ,敲诈勒索作案五次。
2003年 8月 21日 ,内乡法院根据人大常委会“秉公处理 ,报结果”指示 ,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其中一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原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电视台直播庭审现场的计划被取消。案经审理 ,内乡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洁亮等 1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色情引诱手段 ,敲诈他人财钱 ,在不能得逞或遭到反抗时 ,当场使用暴力手段 ,迫使他人交出钱财 ,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和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何洁亮等 18名被告人 1至 13年有期徒刑 ,并处以不同数额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