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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于 19 9 7年 4月 25日正式颁布实施 ,是全国第三个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00年 9月召开了全省中医药工作会议 ,并在会议上征求了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 ,会后批转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意见》。 《意见》提出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 ,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 ,大力推进全省中医药现代化建设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根据《条例》的规定 ,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主动承担起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 ,加强监督执法 ,坚决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努力实现中医药现代化。根据目前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 ,《意见》在吸收各兄弟省市最近颁布的《条例》有关条款的基础上 ,结合中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 ,对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中医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造就新一代名中医 (药)专家和加强中学科建设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 在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时 ,要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 ,要加强中医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县要重点建设好一所代表区域内较高医疗技术水平的中医医院 ,努力使中医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力争到“十五”期末有 50%的县 (市 )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具有专科特色的综合性中医院。鼓励高水平中医药机构依据学科、人才、专业特色、学科优势牵头组建医疗集团 ,进一步提高整体实力 ,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在综合性医院组建的医疗集团中 ,必须有 5%的中医床位和 5%- 1 0%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中医药机构和开展中医药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推进中医药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鼓励和引导中医药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促使中医药资源向社区和农村流动。要认真研究制订中医药融入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与措施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积极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推广使用疗效可靠、价格合理的中医特色诊疗项目 ,更好地发挥中医药所具有的“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作用 ,减轻群众负担 ,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面向社区的中医医疗机构也可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开展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在全科医生培训和转型教育中 ,要加强中医药教学内容 ,将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纳入到全科医师资格考试内容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拥有掌握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 ,以适应社区医疗服务的需要。 在实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时 ,核定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比例 ,应高于当地西医综合性医院的比例 ,对上缴的药品收支结余 ,在返还时应高于当地西医综合性医院的比例。 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 ,对依法注册登记、获得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 ,均可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统筹地区所有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其开展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 ,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支持医院中草药制剂的开发、生产和应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诊 ,使用经批准的该院自制特色中草药制剂所发生的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意见》还提出 ,要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地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卫生事业计划中 ,要突出发展中医药事业 ,对中医中药基本建设的立项审批、土地征用、基建拨款等 ,应给予优先考虑。要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努力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经费投入 ,中医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各市、县中医事业费应当达到或高于卫生事业费的 10%。要根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 ,理顺中医药技术服务价格 ,充分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要采取有效措施 ,稳定和发展城乡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省级名中医 (药 )专家因工作需要 ,本人自愿 ,经组织批准,其退休年龄一般可以延长至 65岁。对在农村从事中医药工作 30年以上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颁发“荣誉证书”。

